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債務人 張書恆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蔡政宏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葉美伶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沈智偉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瑞霞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伯格爾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理人 邱瀚霆 債權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代理人 吳正男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楊永茂張文寧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張書恆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103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紙在卷可稽。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健保局投保資料查詢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表、債務人之集中保管有價證券資料、債務人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資料及債務人所提供之清算財產清冊,債務人僅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愛三路郵局有新臺幣58元之存款外,其名下並無可供變價之財產,且債務人前受本院強制執行扣押薪資債權,因債務人聲請更生而停止繼續強制執行,依第三人基隆市警察局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基警祕字第0000000000號函表示,並無保留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後停止強制執行而受法院扣押之薪資債權,是參酌本件清算之程度,堪認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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