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複代理人 何豐行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兄 林南辰 前經被告向本院聲請宣告死亡,並經本院於民國(下同)89年9月29日以89年度亡字第43號宣告林南辰於中華民國88年2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惟林南辰於斯時仍活於世上,並未死亡,嗣於93年2月26日下午7時方在台北縣新莊市○○○路○○號前因車禍身亡,有相驗屍體證明書可證,活,為此起訴請求判決撤銷前開死亡宣告判決等語。並聲明:請准撤銷林南辰於中華民國88年2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之判決。被告則稱先前林南辰失蹤,不知其仍存活,因此同意原告之請求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判決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撤銷之訴,民事訴訟法第625條、第552條定有明文。經查,本院係於89年9月29日以89年度亡字第43號判決宣告林南辰死亡,並於同日宣示判決,此經本院調閱前開宣告死亡卷宗核閱明確,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應於94年9月29日前起訴請求更正死亡之時,方為適法,惟原告遲至95年7月11日方提起本件訴訟,已逾五年之法定期間,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書記官陳月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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