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178號
原   告  王志勇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 陳韋翔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3,10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