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178號
原 告 王志勇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 陳韋翔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3,10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