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基小字第9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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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小字第9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九五九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柒仟零柒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肆仟伍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四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陳培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