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八四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林水深
徐俊清 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陸萬柒仟陸佰貳拾肆元,折合銀元叁拾貳萬貳仟伍佰肆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銀元叁仟伍佰肆拾捌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陸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伍佰玖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哲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