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交易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二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進行簡易程序。
理由
一、本件係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之案件,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黃梅淑法官潘政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