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二七三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竊盜案件,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潘政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