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663號債權人 蔡王閃 兼代理人 蔡政璜 債權人蔡政璜債務人 劉增利 債務人 黃琴斐 債務人 蔡淑津 債務人 蔡仁耀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增利、黃琴斐、蔡淑津、蔡仁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提出債務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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