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24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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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404號
原 告 柯凌威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凱冠科技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438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