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5年度投簡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投簡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大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
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拾玖
萬玖仟參佰零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