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197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971號
原   告  陳冠綸
法定代理人  陳詠翔
被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66,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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