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334號聲請人 羅妙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秀芸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之提示日各為何?請具體載明年、月、日。
二、相對人吳秀芸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