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9號聲請人 郭家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民事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書記官羅惠琳┌────────────────────────────────────┐│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民國)│(新臺幣)│││├──┼─────┼─────┼──────┼─────┼─────┼──┤│001│ 李嘉峰 │基隆第一信│108年3月4│16,666元│EAD0000000│││││用合作社仁│日│││││││一路分社│││││├──┼─────┼─────┼──────┼─────┼─────┼──┤│002│李嘉峰│基隆第一信│108年5月4│16,666元│EAD0000000│││││用合作社仁│日│││││││一路分社│││││├──┼─────┼─────┼──────┼─────┼─────┼──┤│003│李嘉峰│基隆第一信│108年7月4│16,666元│EAD0000000│││││用合作社仁│日│││││││一路分社│││││├──┼─────┼─────┼──────┼─────┼─────┼──┤│004│李嘉峰│基隆第一信│108年9月4│16,666元│EAD0000000│││││用合作社仁│日│││││││一路分社│││││├──┼─────┼─────┼──────┼─────┼─────┼──┤│005│李嘉峰│基隆第一信│108年11月4│16,666元│EAD0000000│││││用合作社仁│日│││││││一路分社│││││├──┼─────┼─────┼──────┼─────┼─────┼──┤│006│李嘉峰│基隆第一信│109年1月4│16,666元│EAD0000000│││││用合作社仁│日│││││││一路分社│││││├──┼─────┼─────┼──────┼─────┼─────┼──┤│007│李嘉峰│基隆第一信│109年3月4│16,666元│EAD0000000│││││用合作社仁│日│││││││一路分社│││││├──┼─────┼─────┼──────┼─────┼─────┼──┤│008│李嘉峰│基隆第一信│109年5月4│16,666元│EAD0000000│││││用合作社仁│日│││││││一路分社│││││├──┼─────┼─────┼──────┼─────┼─────┼──┤│009│李嘉峰│基隆第一信│109年7月4│16,666元│EAD0000000│││││用合作社仁│日│││││││一路分社│││││├──┼─────┼─────┼──────┼─────┼─────┼──┤│010│李嘉峰│基隆第一信│109年9月4│16,666元│EAD0000000│││││用合作社仁│日│││││││一路分社│││││├──┼─────┼─────┼──────┼─────┼─────┼──┤│011│李嘉峰│基隆第一信│109年11月4│16,666元│EAD0000000│││││用合作社仁│日│││││││一路分社│││││├──┼─────┼─────┼──────┼─────┼─────┼──┤│012│李嘉峰│基隆第一信│110年1月4│16,666元│EAD0000000│││││用合作社仁│日│││││││一路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