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49號聲請人 陳有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朱言修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朱言修所有之高雄○○○區○○段1304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附表編號1之建號1452是否有誤?若有誤請具狀更正。
三、相對人朱言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