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除字第228號聲請人信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庭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壹仟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