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9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930號聲請人 吳淑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於民國10
1年5月14日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2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101年6月19日民眾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2
1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1年6月19日刊登該裁定於民眾日報,至101年11月18日為止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書記官許珈綺┌───────────────────────────────────────────────────┐│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42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諾貝兒寶貝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股票│1│1000│原發行││││││││公司:││││││││竹丁股││││││││票│├──┼───────────────┼──────────────┼────┼───┼────┼───┤│002│諾貝兒寶貝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股票│1│1000│原發行││││││││公司:││││││││ 丁誠股 ││││││││票│├──┼───────────────┼──────────────┼────┼───┼────┼───┤│003│諾貝兒寶貝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股票│1│1000│原發行││││││││公司:││││││││文丁股││││││││票│├──┼───────────────┼──────────────┼────┼───┼────┼───┤│004│諾貝兒寶貝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股票│1│1000│原發行││││││││公司:││││││││河丁股││││││││票│├──┼───────────────┼──────────────┼────┼───┼────┼───┤│005│諾貝兒寶貝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股票│1│1000│原發行││││││││公司:││││││││丁龍股││││││││票│├──┼───────────────┼──────────────┼────┼───┼────┼───┤│006│諾貝兒寶貝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股票│1│1000│原發行││││││││公司:││││││││丁蓮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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