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更㈠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六三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B2法官鄭金龍~B3法官王重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B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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