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00號原告 許淑貞
張貴美 被告 蘇珠霞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有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足參。次按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請撤銷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144
994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執行程序,而被告即系爭執行事件債權人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之本金為新台幣(下同)84萬元,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證,核閱無訛,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經扣除原告前於本院99年度司雄調字第291號清償借款事件所繳納之調解聲請費1,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8,
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書記官賴朱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