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8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宸諺選任辯護人張景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3年度偵字第5393號、103年度偵字第58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宸諺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捌月肆日延長羈押貳月,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郭宸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3年11月4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而分別於104年2月4日、4月4日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同年6月4日認被告郭宸諺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事,而裁定自該日起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本院認被告已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刑期既重,則被告為脫免刑罰而逃亡之機率顯較判決前大幅提升,故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仍有羈押之必要,是被告應自104年8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至被告郭宸諺雖另聲請交保,然以被告所犯刑期之重,難認得以保金取代,又衡酌其以多人持械強盜及短期內多次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罪情節,對社會治安影響重大,亦戕害國民身心,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因具保之手段替代,本院認仍有繼續執行之必要,故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以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邱瓊瑩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