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7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7891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芝葶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回執聯。
二、請求自民國94年12月16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依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截至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止,尚欠本金、利息…共計新台幣110,783元,則貴公司請求自94年12月16日起算利息,已逾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
三、請提出債務人李芝葶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