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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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238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楊明儀 律師
蔡慧珍 被告 劉祖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6月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