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35號上訴人即 王世賢 原告
王榮堂 被上訴人即日企業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 陳政茂 被上訴人即正威營造有限公司被告法定代理人 陳來成 被上訴人即 陳政輝 追加被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
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00,000元,應繳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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