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16號原告英義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隆 訴訟代理人 劉喜 律師被告龍鐽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王洪寶琴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楹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民國99年8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院99年度審建字第15號(嗣後改分為該院100年度建字笫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終結前,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9年8月2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案件業已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