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5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五七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八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鄭子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林美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洪榮輝 │新竹市第十信用│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壹萬玖仟捌佰伍拾伍元│0000000│││││合作社內湖分社│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