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二四九號,偵查案號: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九二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簽請報結。其中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0點三公克亟待處理,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
(一)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二年度毒偵緝字第四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件被告施用毒品之時間為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晚上九時許,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前所為,應為該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業已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結在案。
(二)又,扣案之安非他命0點三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二年度安保管字第一五八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核退字第五四五號偵查卷第十二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蔡欣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敏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