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75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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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7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7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務人莊仲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柒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零貳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柒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叁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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