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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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40號上訴人 王俊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21,968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0,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書記官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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