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4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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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14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吳聲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叁佰肆拾叁元,及自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一六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吳聲陽於民國100年07月0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1年10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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