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4090號異議人即債務人 許文蘭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 吳南山 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090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司法事務官所核發之支付命令經異議者,如有第518條所定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應由司法事務官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240條之4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7日所核發之111年度司促字第14090號支付命令,業於112年1月16日寄存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歸來派出所,並於112年1月26日發生送達效力,再於112年2月15日確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異議人遲至112年3月1日始提出異議,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法定不變期間,其異議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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