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59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夏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狀表明對於第1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並依其上訴利益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上開上訴聲明及裁判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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