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87號債務人甲○○
樓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任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書記官陳鳳嬌附表:
1、債務人民國97年1月迄今之薪資單影本,並說明每月實領薪資金額是否已扣除含家屬六人之勞健保費。
2、債務人配偶 林碧霞 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財產歸屬清單,及97年1月迄今之薪資轉帳存褶內頁或薪資單影本。
3、應受扶養人 林天祿 、 林陳淑華 及 林建興 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財產歸屬清單。
4、說明應受扶養人是否領有殘障津貼及金額。
5、提出債務人於前置協商時自訂之還款計劃,並說明不接受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所提出每月還款新臺幣2萬1000元還款方案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