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7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47591號債權人乙○○債權人庚○○債權人甲○○
66號債務人己○○債務人丁○○債務人戊○○○債務人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己○○、丁○○、戊○○○、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己○○、丁○○、戊○○○、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權人乙○○、庚○○之戶籍地址。
三、債務人丁○○、戊○○○、丙○○負連帶給付責任之法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