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90號聲請人 陳麗容 相對人 林隆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0年8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3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100年11月24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500,000元之抵押權,經依法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相對人不依約履行,尚欠本金43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各一件,以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件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19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東石鄉│栗子│西崙│84-4│建│94.00│全部││││││崙│││││││└──┴───┴────┴──┴───┴─────┴─┴──────┴───────┴──────┘┌────────────────────────────────────────────────────┐│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19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第│第│││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一│二│三││││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計│及用途│積│位│││├──┼──┼────┼─────┼────┼──┼──┼──┼──┼──┼─┼───┼─┼─┼──┼──┤│001│98│嘉義縣東│嘉義縣東石│住家用鋼│55.2│55.2│55.2│││16│電梯樓│6.│平│全部│││││石鄉○○○鄉○○○段│筋混凝土│0│0│0│││5.│梯間│27│方││││││村 栗子崙 │西崙 小段 84│加強磚造││││││60│││公││││││593之1號│-4地號│3層樓│││││││││尺│││└──┴──┴────┴─────┴────┴──┴──┴──┴──┴──┴─┴───┴─┴─┴──┴──┘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