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360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11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