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62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董守平
(現在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董守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董守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各法院判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民國109年8月15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0年
9月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采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汾芸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