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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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吳保仁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9年度訴字第51號,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040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不服本院99年度訴字第51號刑事判決而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其上訴書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有卷附被告之上訴書狀可憑,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自應定期命上訴人補具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江春瑩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