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勞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勞簡字第1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憶娟 律師被 告 文匯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周紫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6月15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內湖簡易庭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書記官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