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勞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勞簡字第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憶娟 律師
被   告 文匯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周紫涵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6月15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
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書記官林義傑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