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2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弘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11000號、107年度執聲字第2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弘堃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賴弘堃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賴弘堃因犯偽造文書及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已執行完畢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附表:
受刑人賴弘堃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12月31日│104年12月1日│106年2月15日、│││││106年2月19日、│││││106年2月22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5年度│臺中地檢署105年度│臺中地檢署106年度││年度案號│偵緝字第185號、105│偵緝字第1719號│偵字第17909號│││年度偵字第6800號(│││││聲請書誤載為105年│││││度偵緝字第185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455│106年度中簡字第│107年度簡字第661號││││號│1956號│││事實審├────┼─────────┼─────────┼─────────┤││判決│106年4月20日│106年8月30日│107年5月21日│││日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455│106年度中簡字第│107年度簡字第661號││││號│1956號│││判決├────┼─────────┼─────────┼─────────┤││判決│106年5月31日│106年9月25日│107年6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署106年度│臺中地檢署106年度│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10257號、高│執字第15898號、高│執字第11000號(刑│││雄地檢署107年度執│雄地檢署107年度執│期屆滿日107年10月│││更助字第30號(編號│更助字第30號(編號│24日〈聲請書誤載為│││1、2應執行有期徒刑│1、2應執行有期徒刑│12月24日〉,囑託高│││5月,已發監執行完│5月,已發監執行完│雄地檢署代執行中)│││畢)│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