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易字第1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1229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坤榮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國108年
5月28日第一審判決(108年度訴字第9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8年7月5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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