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57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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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5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573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林宜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零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100年1月31日向債權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債務人並應給付債權人如附表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90,042元│100年8月31日起至│百分之10│100年9月29日起至│按月以新臺幣25元計算。││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