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簡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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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簡字第32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2月10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