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勞簡字第1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
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8,52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