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0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發家電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41,2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
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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