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巨揚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在地在高雄市,系爭侵權行為地亦非在花蓮
縣市,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所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法院書記官陳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