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6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6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三六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岡山分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送達代收人丁○○被告丙○○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壹拾柒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柒萬玖仟捌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丙○○負擔百分之七六,餘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被告丙○○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向原告借用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約定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約定如未按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被告乙○○○並擔任附表編號二所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詎被告 程輝程 借得上述款項後,分別自八十九年二月十二日及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即未按期攤還,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附表所示之利息迄未清償,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約定書、利率卡各二份、帳卡三份及戶籍謄本一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丙○○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向原告借用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約定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約定如未按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被告乙○○○並擔任附表編號二所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詎被告程輝程借得上述款項後,分自八十九年二月十二日及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即未按期攤還,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迄未清償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利率卡各二份、帳卡三份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第七百四十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被告丙○○為系爭借貸契約之借款人,竟未依約按期清償,依兩造之前開約定,全部借款視為到期,並應給付約定之利息及違約金,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利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黃國川~B法官汪怡君~B法官吳錦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周祺雯~F0~T48附表:
┌─┬───────┬─────┬─────────┬───────────┐│││││││編│請求金額│利息│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起算日│││├─┼───────┼─────┼─────────┼───────────┤│││││自89年3月13日起至清償│││一百一十七萬七│自89年2月││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千三百三十五元│12日起至清│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一│(借款本金為一│償日止│四五五│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百九十六萬元)│││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自89年1月30日起至清償│││三十七萬九千八│自88年12月││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百三十八元(借│29日起至清│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二│款本金為五十萬│償日止│七三五│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元)│││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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