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聲字第7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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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聲字第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重利罪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九十一年聲字第四六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犯常業重利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陸月及甲○○犯幫助常業重利罪所處之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二份)。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原確定判決所處之有期徒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並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徐昌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