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字第1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字第1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五二○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與 徐育碧 等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肆仟壹佰玖拾捌萬元(新臺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訴之追加及變更裁判費肆拾壹萬玖仟捌佰零貳元、第三審裁判費陸拾貳萬玖仟柒佰零叁元,除已繳第三審裁判費伍拾 陸萬 陸仟柒佰叁拾元外,其餘肆拾捌萬貳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黃雅惠法官詹文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
書記官紀昭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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