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七四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 陳銘德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九二二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0二九七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案: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九二一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七五三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八0一號,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盧彥如法官鄧振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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