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親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親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親字第三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否認或認領子女,與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及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乙○○之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九條規定,應專屬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而被告乙○○住所地係在嘉義市○○○路○○○巷○號七樓之八,有戶籍謄本在卷足憑,因之本件訴訟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庭~B法官張季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魏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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