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3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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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八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安非他命(驗前毛重零點伍公克,驗後毛重零點參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上開規定,如經查獲自應沒收並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員警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十五時、九十年二月五日十七時四十分許,在高雄市○○區○○○路○○○巷○○○號,查獲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總計約零點伍公克,經查該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品,爰聲請宣告沒收。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秀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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